荥检动态 热点新闻 检务公开 检察业务 机关党建  
首页-->荥阳市人民检察院-->检察业务
合同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定原则无效
】编辑:宣教科  来源: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  时间:2024-01-29 15:59:07  浏览 人次

    

  

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光荣:

  合同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定原则无效

 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所称强制性规定仅指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,不仅应将其与私法上的赋权性规定、强行性规定区别开来,也应将其与倡导性、警示性规定以及让与禁止区分开来。行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,合同效力应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。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,仅在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时,才导致合同无效。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,给付者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请求返还财产的,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,但行为未经处理的,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将犯罪线索移送刑事侦查部门,以避免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利。


 
Copyright - 2011 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检察院.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荥阳市索河西路009号 联系电话:0371-00000000 豫ICP备0000000号
技术支持:山谷网络